JF-5 橡膠纖維氧指數(shù)測定儀
參考價 | ¥ 14000 |
訂貨量 | ≥1臺 |
- 公司名稱 北京北廣精儀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 品牌 北廣精儀
- 型號 JF-5
- 產(chǎn)地
- 廠商性質(zhì) 生產(chǎn)廠家
- 更新時間 2024/7/18 14:19:57
- 訪問次數(shù)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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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地類別 | 國產(chǎn) | 價格區(qū)間 | 1萬-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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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能源,建材,電子,交通,電氣 |
橡膠纖維氧指數(shù)測定儀體測量和控制裝置適于測量進入燃燒筒內(nèi)混合氣體的氧濃度(體積分數(shù)),準確至±0.5%。當在23℃±2℃通過燃燒筒的氣流為40mm/s±2mm/s時,調(diào)節(jié)濃度的精度為±0.1%。
應提供檢測方法,確保進入燃燒筒內(nèi)混合氣體的溫度為23℃±2℃。如有內(nèi)部探頭,則該探頭的位置與外形設計應使燃燒筒內(nèi)的擾動最小。
注:較適宜的測量系統(tǒng)或控制系統(tǒng)包括下列部件:
a)在各個供氣管路和混合氣管路上的針形閥,能連續(xù)取樣的順磁氧分析儀(或等效的分析儀)和一個能指示通過燃燒筒內(nèi)氣流流速在要求的范圍內(nèi)的流量計;
b)在各個供氣管路上經(jīng)校準的接口、氣體壓力調(diào)節(jié)器和壓力;
c)在各個供氣管路上針形閥和經(jīng)校準的流量計。
系統(tǒng)b)和c)組裝后應經(jīng)過校準,以確保組合部件的合成誤差不超過5.4的要求。
5.5 點火器
由一根末端直徑為2mm±1mm能插入燃燒筒并噴出火焰點燃試樣的管子構(gòu)成。
火焰的燃料應為未混有空氣的丙烷。當管子垂直插入時,應調(diào)節(jié)燃料供應量以使火焰從出口垂直向下噴射16mm±4mm。
5.6 計時器
測量時間可達5min,準確度±0.5s。
5.7 排煙系統(tǒng)
有通風和排風設施,能排除燃燒筒內(nèi)的煙塵或灰粒,但不能干擾燃燒筒內(nèi)氣體流速和溫度。
注:如果試驗發(fā)煙材料,必須清潔玻璃燃燒筒,以確保良好的可視性。對于氣體入口、入口隔網(wǎng)和溫度傳感器也必須清潔,以使其功能良好。應采取適當?shù)姆雷o措施,以免人員在試驗或清潔操作中受毒性材料傷害或遭灼傷。
橡膠纖維氧指數(shù)測定儀
點燃試樣
8.2.1 概述
根據(jù)試樣的形狀,按下述要求任選一種點燃方法:
a)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見表2),使用按8.2.2所述的方法A(頂面點燃);
b)V型試樣,按8.2.3所述的方法B(擴散點燃)。
在GB/T 2406的本部分中點燃是指有焰燃燒。
注1:試驗的氧濃度在等于或接近材料氧指數(shù)值表現(xiàn)穩(wěn)態(tài)燃燒和燃燒擴散時,或厚度≤3mm的自撐試樣,發(fā)現(xiàn)方法B(用7.3.2標線的試樣)比方法A給出的結(jié)果更一致。因此,方法B可用于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
注2:某些材料可能表現(xiàn)無焰燃燒(例如灼熱燃燒)而不是有焰燃燒,或在低于要求的氧濃度時不是有焰燃燒。當試驗這種材料時,必須鑒別所測氧指數(shù)的燃燒類型。
8.2.2 方法A——頂面點燃法
頂面點燃是在試樣頂面使用點火器點燃。
將火焰的部分施加于試樣的頂面,如需要,可覆蓋整個頂面,但不能使火焰對著試樣的垂直面或棱。施加火焰30s,每隔5s移開一次,移開時恰好有足夠時間觀察試樣的整個頂面是否處于燃燒狀態(tài)。在每增加5s后,觀察整個試樣頂面持續(xù)燃燒,立即移開點火器,此時試樣被點燃并開始記錄燃燒時間和觀察燃燒長度。
8.2.3 方法B——擴散點燃法
擴散點燃法是使點火器產(chǎn)生的火焰通過頂面下移到試樣的垂直面。
下移點火器把可見火焰施加于試樣頂面并下移到垂直面近6mm。連續(xù)施加火焰30s,包括每5s檢查試樣的燃燒中斷情況,直到垂直面處于穩(wěn)態(tài)燃燒或可見燃燒部分達到支撐框架的上標線為止。如果使用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則燃燒部分達到試樣的上標線為止。
為了測量燃燒時間和燃燒的長度,當爐燒部分達到上標線時,就認為試樣被點燃。
注:燃燒部分包括沿著試樣表面滴落的任何燃燒滴落物。
8.3 單個試樣燃燒行為的評價
8.3.1 當試樣按照8.2.2和8.2.3點燃時,開始記錄燃燒時間,觀察燃燒行為。如果燃燒中止,但在1s內(nèi)又自發(fā)再燃,則繼續(xù)觀察和記時。
8.3.2 如果試樣的燃燒時間和燃燒長度均未超過表3規(guī)定的相關值,記作“○”反應。如果燃燒時間或燃燒長度兩者任何一個超過表3中規(guī)定的相關值,記下燃燒行為和火焰的熄滅情況,此時記作“×”反應。
注意材料的燃燒狀況,如滴落、焦糊、不穩(wěn)定燃燒、灼熱燃燒或余輝。
8.3.3 移出試樣,清潔燃燒筒及點火器。使燃燒筒溫度回到23℃±2℃,或用另一個燃燒筒代替。
注1:如進行多次試驗,應使用兩個燃燒筒和兩個試樣夾,這樣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可冷卻,而利用另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進行試驗。
注2:如果試樣足夠長,可將試樣倒過來或剪去燃燒端再使用。當評估燃燒需要的最小氧濃度的近似值時,上述試樣能節(jié)約材料,但結(jié)果不能包括在氧指數(shù)的計算中,除非試樣在適合于所涉及材料的溫度和濕度下重新狀態(tài)調(diào)節(jié)。
表3 氧指數(shù)測量的判據(jù)
試樣類型 (見表2) | 點燃方法 | 判據(jù)(二選其一)a | |
點燃后的燃燒時間/s | 燃燒長度b | ||
Ⅰ、Ⅱ、Ⅲ、Ⅳ和Ⅵ | A 頂面點燃 | 180 | 試樣頂端以下50mm |
B 擴散點燃 | 180 | 上標線以下50mm | |
C 擴散點燃 | 180 | 上標線(框架上)以下80mm | |
a 不同形狀的試樣或不同點燃方式及試驗過程,不能產(chǎn)生等效的氧指數(shù)結(jié)果。 b 當試樣上任何可見的燃燒部分,包括垂直表面流淌的燃燒滴落物,通過該表第四欄規(guī)定的標線時,認為超過了燃燒范圍 |
8.4 逐步選擇氧濃度
8.5和8.6所述的方法是基于“少量樣品升-降法”1),利用NT-NL=5(見8.6.2和8.6.3)的特定條件,以任意步長使氧濃度進行一定的變化。
試驗過程中,按下述步驟選擇所用的氧濃度:
a)如果前一個試樣燃燒行為是“×”反應,則降低氧濃度,或
b)如果前一個試樣燃燒行為是“○”反應,則增加氧濃度。
按8.5或8.6選擇氧濃度變化的步長。
8.5 初始氧濃度的確定
采用任意合適的步長,重復8.1.4~8.4的步驟,直到氧濃度(體積分數(shù))之差≤1.0%,且一次是“O”反應,另一次是“×”反應為止。將這組氧濃度中的“O”反應,記作初始氧濃度,然后按8.6進行。
注1:氧濃度之差≤1.0%的兩個相反結(jié)果,不一定從連續(xù)試驗的試樣中得到。
注2:給出“O”反應的氧濃度不一定比給出“×”反應的氧濃度低。
注3:使用表格記錄本條和附錄C所述的各條要求的信息。
8.6 氧濃度的改變
8.6.1 再次利用初始氧濃度(見8.5),重復8.1.4~8.3的步驟試驗一個試樣,記錄所用的氧濃度(co)和“×”或“○”反應,作為NL和NT系列的第一個值。
8.6.2 按8.4改變氧濃度,并按8.1.4~8.4步驟試驗其他試樣,氧濃度(體積分數(shù))的改變量為總混合氣體的0.2%(見注),記錄co值及相應的反應,直到與按8.6.1獲得的相應反應不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