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條例》,其中明確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條例依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要求高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危廢。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危險廢物管理的責任人與處置經費來源,要求建立廢物管理臺賬,并定期檢查,將隱患消滅在源頭。
具體規(guī)定如下:
設立實驗室的企業(yè)、學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納入教學活動、科研項目預算,明確負責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實驗室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貯存設施、場所進行檢查。
實驗室產生的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應當設置專門的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隨意丟棄、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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