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提要
1、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shù)個總樣,然后進行制樣和油關項目測定,以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二、檢驗項目
1、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檢驗發(fā)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2、冶煉用精煤: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三、煤樣的采取、制備和化驗
1、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jīng)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并持有有效的操作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2、煤樣采取
3、采樣機械
應符合以下要求:a)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于被采樣煤zui大粒度2.5倍;b)移動煤流采樣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靜止煤采樣器采取的子樣質量應符合GB 475-1996的要求;c)J經(jīng)有資格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tǒng)誤差、精密度達到GB 475-1996要求。
4、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從轉運煤流或火車、汽車載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輪船載煤中采取,而應在堆(裝)煤和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采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采取,也可從高度小于2c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5、采樣基數(shù)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shù)一般為1000t或一個發(fā)運批量。在采樣基數(shù)小于1000t時,采取1個總樣;大于1000t時,至少應為一個作業(yè)班的生產(chǎn)、堆存或運輸量。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
6、采樣方法
煤樣按GB 475-1996規(guī)定采取。當采取基數(shù)小于和等于1000t時,采取1個總樣;大于1000t時,可采取1個或多個總樣。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 475-1996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a)在火車頂部采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并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zui近的距離內(nèi)錯開;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時,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b)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jù)每車子樣數(shù)目,按a)條所述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錯開。
采樣應由抽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并參照資料作好記錄。
7、煤樣制備
煤樣按GB 2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guī)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煤樣縮分一般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
煤樣可在采樣后就地制成試驗室煤樣、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樣。
8、煤樣化驗
全水分按GB/T 211測定。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1測定
發(fā)熱量GB/T213測定
全硫按GB/T214測定。
9、煤炭質量評定
質量評定指標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fā)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指標。
冶煉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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